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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學期我的學生阿明有個下午突然缺課,隔天看 到他時問他缺課原因才知道他沒來上課是因為出了車禍,在開車來學校的時候被一個女生騎機車撞了,那女生摔倒而且受了傷,雖然是那女生的錯,但他一時心裡不 忍,就去領了五千元給那女生,要她自己去修車和擦藥,那女生也沒有主動說要賠撞到阿明車子的部份,他也想說不想再計較,就自己去修車了。

「那你有跟她簽和解書嗎?」我問道。

『這樣不是就和解了嗎?』阿明一臉驚疑的問道。

「當然不是,一定要雙方簽了和解書一式兩份,上面一定要有加註“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”的字眼。最好有第三人見證簽名,這樣才真正算和解呀,不然到時候她反悔了怎麼辦?五千元對你言是不小的一筆錢了,能解決當然是很好,可是以我所遇到個案,人性都是貪婪的。」

『老師,不會啦,你把人心想的太險惡了,那個女生看起來很善良,老師你不是常教我們要正面思考,怎麼現在又要教我往負面想?』阿明一臉不解的說道。

「雖然我也很不想以小人之心來想這件事,但因 為我之前處理過太多的學生車禍案件,很多事先小人後君子,至少能自保,我並不是要教你害人,只是身為你的老師,我不希望你受傷害。」人真的在經歷太多事情 之後,很難擁有一顆純真的赤子之心,就如同小金老師的名言「人會隨著年紀的增長,益發顯得無情!」

『老師,你放心啦,不會有問題的。』看著阿明一臉自信,我當時也只好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到此落幕。

兩週後我的課堂上阿明又缺席了,當天晚上他就打給我,說他接到那女生的哥哥來電,說要告他過失傷害,他不知道該怎麼辦,也不知道為什麼他明明車子也被撞而且是那個女生的錯,他都給錢了對方還這樣。

我仔細問清楚後,知道當天他們有報警處理,所以要他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,再去申請肇事責任鑑定書,如果的確是那女生的錯,就換我教他怎麼告那女生。還好那個路口有監視器,最後警方鑑定出來的結果雖然阿明也有錯,不過那個女生錯比較多(肇事責任70%),在調解委員會時對方就自覺理虧,願意和解了。

不是我要教學生把人心想得險惡,而是現在的社 會上資訊太豐富了,很多人被撞後拿到錢,就直覺對方理虧,沒有簽下和解書就等於是還有繼續向對方挖錢的機會,簽下白紙黑字的和解書是保護自己的基本措施, 一定要學起來,還有出了車禍就一定要報警,在警察來之前不能隨意將車子移動,如果不得已非得移動車子,最好是先用手機拍照,或是隨身有攜帶粉筆先把車子的 位子畫出來,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。

還有,因為車禍的民事告訴期間是兩年(民法197條),刑事過失傷害的部份是六個月(刑事訴訟法237條)),所以和解書最好是保存好,免得需要用時找不到一樣麻煩。

以下為根據阿明這次車禍我草擬的車禍和解書範本,提供大家參考:

 

甲方:張阿明           (以下簡稱甲方)

乙方:聶小倩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以下簡稱乙方)

肇事情形:
中華民國 101430 13 30分,甲方所駕 5566 GY號 自小客車,在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與xx街交叉口發生車禍,致乙方聶小倩所騎 ABC-978 號輕型機車受損且駕駛聶小倩受傷,甲方張阿明的自小客車車頭板金凹陷。

和解條件:

()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息事寧人,和解結案。條件如下:

1.由甲方賠付乙方的機車修理費、醫療費及一切其它損失,和解金總數為新台幣伍仟元整﹝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﹞。甲方於中華民國101430日已將現金全額交付乙方。

2.甲方的車體損失,經維修廠估價後維修費為2000元,乙方需於中華民國101515日前將款項匯入甲方戶頭。

()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、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,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。

()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,特立此和解書為憑。

立書人

甲 方:張阿明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簽名蓋章)

身分證字號:

地 址:

電 話:

 

乙 方:聶小倩        (簽名蓋章)          

身分證字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地 址: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電 話:

 

見證人:王阿福

身分證字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地 址: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電 話:

 

中 華 民 國 101 4 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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